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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单方解约被高额索赔,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23-08-18 02:54:03 来源:百度新闻 分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小如(化名)系一名情感类型主播,经与祝某协商,双方于2021年11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小如将其全部的直播电商业务与祝某合作,如抖音、快手,在协议有效期内,祝某负责运营甲方所有的直播账户,小如通过抖音、快手直播方式,向粉丝分享才艺、主持、情感知识,进行电商直播等。协议期限为3年,双方均按五五分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协议签订后,双方取得一定的收益并按约进行了分配。2022年5月30日,小如以“合作给不到我想要的、流量也不好、每天下播压力都很大、心脏也不好、没有方向、最基本的辅助都没有”等为由向祝某提出解约。祝某以小如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等,向夏邑法院提起诉讼。

小如辩称,案涉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将全部收益结算完毕,故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案涉《合作协议》系祝某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其诉求的100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裁判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小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祝某要求小如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过高,小如要求调整违约金,应予以支持,酌减为35万元。遂判决小如支付给祝某违约金35万元,并负担祝某支出的代理费10000元。小如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如在未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依据守约方的前期投入,违约方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给对方造成的可预期的利益损失,合同履行程度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并作出判决。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包括违约金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信守合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网络主播单方解约被高额索赔,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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