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6月16日消息(记者 谭琦 通讯员 黄雅)记者从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该意见拟对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意见》从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资料图:海口。记者 李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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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意见》的补助范围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期在2014年7月1日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的在用锅炉,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助资金。本实施意见补助范围不包括已列入高新区燃气锅炉提标改造计划的锅炉。
锅炉业主单位完成提标改造后,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相关要求。补助资金核定时,应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规模代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
补助标准如下:
1、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同时不超过资金补助标准。
(1)单台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3
(2)单台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3
(3)单台容量20蒸吨及以上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
2、生物质锅炉提标改造,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同时不超过以下资金补助标准:
(1)单台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3
(2)单台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5
(3)单台容量20蒸吨及以上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
3、燃油锅炉提标改造补助资金标准参照燃气锅炉标准执行,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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