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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这些“对等”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强势剥夺

发布日期:2023-05-23 07:52:32 来源:新快网 分享

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能否随意调整薪酬模式?作为客服能否私自添加客户微信?离职后工作微信究竟归谁?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侵权,这三个案例的分析与判决,可以带来一个提醒。

■VCG供图

经营困难就变相降薪?不行!


(资料图片)

法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便擅自将薪资构成计算方式进行调整,这事可行吗?请看王某的这个案例。

2020年3月,王某入职某燃气便民服务部,担任送气工,双方约定薪酬模式为底薪+话费补贴+提成,提成按实际工作量计。后燃气便民服务部因经营困难,为降低运营成本,决定取消王某每月的底薪和话费补贴,双方通过微信核对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送气量。王某对此不满,于2021年1月14日离职,并以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请,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向王某支付工资15398.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695元。对此,某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认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权利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并未同意变更工资标准,故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向王某计发底薪和话费补贴。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擅自降薪,损害劳动者获取对价的权利,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事关劳动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时,一定要合理合法,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在用人单位出现经营重大困难时,在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的决策予以谅解支持,帮助渡过难关。

客服添加客户微信要赔20万?无效!

法院:公司不得利用强势地位随意扩大劳动者违约责任范围

销售客服私自添加客户微信,公司拿出员工签字确认的《声明》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违约金,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陈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岗位是销售客服。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陈某违反合同或其他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不足以赔偿公司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021年,某贸易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声明》,并要求全体员工签名并书写“已阅”。《声明》载明:公司的客户属于公司资产,所有同事不得泄露公司客户信息。所有客服用公司手机、公司微信、公司QQ和客户联系,不得用自己的手机微信QQ联系客户,不得私自添加公司的客户,更不能把客户推给家人朋友,一旦发现马上开除;如违反上述约定要赔偿公司20万元。陈某对《声明》进行签字确认。

后某贸易公司主张陈某以私人微信私自添加客户田某微信,其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声明》等约定,构成违约,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陈某支付违约赔偿金20万元。后仲裁委裁决驳回贸易公司的仲裁请求。贸易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梁小琳法官表示,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而很多劳动者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接受。这种情况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陈某约定如劳动者用自己的手机微信、QQ联系或私自添加客户需赔偿20万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其次,某贸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存在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亦不能证明因此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随意扩大劳动者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员工将公司的微信账号改为己有?侵权!

法官:微信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A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11月22日开始,上述微信账号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更名,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予以拒绝,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诉称,该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设立的,现桃桃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桃桃返还账号并立即停止使用,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却认为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A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桃桃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桃桃向A公司返还微信账号并解除微信账号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桃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朱晓瑾法官表示,本案系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

法官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A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具体而言,案涉微信账号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且主要用于工作用途,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负担,因此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另外,A公司使用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已逾五年,积累有一定的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系该微信账号最大的财产价值。如果允许案涉微信账号继续由桃桃使用,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朱晓瑾法官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 云法宣 张钊 闫馨蕙 宁沁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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