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索赔报告范文 第1篇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资料图)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
(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发出一口头指示;
(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议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对第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b)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按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依据第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款【竣工时间】,承包商应依据第款【雇主的索赔】为此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失的最高限额(如有时)。
除工程竣工之前根据第款【雇主提出终止】发生终止事件的情况之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损失费。此损失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省略任何工作,此类省略也不得由他人完成;
(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a)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b)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以及
(c)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每一份支付证明应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支付并已被合理证实的此类索赔金额纳入其中。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工程师应根据第款【决定】,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i)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延长竣工时间(在其终止时间之前或之后)(如果有的话),以及(或)(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如果有的话)。
除本款的规定外,还有许多其他条款适用于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关索赔条款的规定,则在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额外款项时,要考虑这种未遵循(如果有的话)已妨碍或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除非根据本款第二段该索赔已被排除。’
合同特点检查清单
1. 导言-本节的目的。
2. 合同方的详细情况-雇主。
3. 合同方的详细情况-承包商。
4. 合同方的详细情况-工程师。
5. 合同方的详细情况-其他有关各方。
6. 合同形式。
7. 适用法律。
8. 投标日期。
9. 合同金额。
10. 开始日期。
11. 完成日期。
12. 先前获准的延期。
13. 先前获准的额外款项。
14. 里程碑日期。
15. 有关的合同条件。
以上译自Andy Hewitt 的 Construction Claims & Responses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范文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_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
2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7.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8.3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12.2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 √ √
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延长,费用增加 √ √
11 19.5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 √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23.3 合同价款调整款(4种情况) √ √
13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29.1 设计变更 √ √
15 39.3-(4)(5)(6) 不可抗力 √ √
16 43.2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 √
17 44.6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范文 第3篇
施工单位工期索赔:
1、不可抗力因素
2、因业主、设计原因造成工期损失
3、还要看合同对工期的具体约定
对施工项目工期索赔的探讨
【摘要】施工进度管理中,索赔是一项不可避免的工作,工期索赔又因其特殊微妙的意义使得做好这项工作就更需要技巧。本文以消防特勤站工程的工期索赔为例,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工期索赔 施工进度计划 索赔意向书 索赔报告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这或多或少都会对项目施工工期有所影响。因而会涉及到工期索赔工作。 一、 工期索赔的必要性与概念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施工项目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核心,项目索赔工作是反映项目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经济效益。这里仅论述施工项目的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它形式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还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工期索赔按索赔性质又可分两类:一类是工程延误索赔,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另一类是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二、消防特勤站工程工期索赔情况
秦山核电三期项经部在核电三期建设过程中曾对BOP工程的多个项目进行过工期索赔工作(水处理厂房由于施工场地移交延误,工期索赔78天;次氯酸钠厂房施工由于场地及施工运输道路移交延误,工期索赔3个月),以民用建筑中的消防特勤站工程最为典型。消防特勤站及其室外配套工程于2003年9月16日开标,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9月22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4年4月28日,整个合同的有效工期为220天。施工期间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最终我们于2004年7月28日完工移交,其中索赔成功工期70天。在这项工程的工期索赔过程中,我们暴露出许多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处于被动状态。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点:
1、工期索赔工作与现场施工分离,现场施工人员索赔意识不强,以致错过了索赔的最佳时机。在基础开挖时发现土质状况与设计资料不一致,有大块的岩石需要处理,增加了工程量。但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发出索赔报告,仅到后期因整个进度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时才将此问题提出,这对索赔工期的准确度与可信度打了折扣。
2、对工期索赔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与效益联系不大。在进行索赔资料收集时发现,与费用有关的施工记录较为详细,但有关业主与监理的口头施工指令时间却记载不详,多数仅靠头脑回忆,“大概”,“可能”是常被用到的。
3、索赔人员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及时,不准确,仅充当文笔处理工作,使索赔工作的力度不够。
4、索赔工作未形成固定成熟的工作程序开展执行,也是一大问题。若未得到领导通知,索赔工作停滞不前,索赔人员不知如何人手。 三、工期索赔的相关因素与过程
很显然,索赔工作不是单一独立的行为,它应与其它施工管理行为协调、一致。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共同思索、共同努力的。人个认为做好索赔工作有几个重要的相关因素:
★ 科学严谨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前提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是一个集专业知识、实际施工经验、先进计算机软件操作于一体的脑力劳动,它需要有比较完备的基础数据:了解工程施工期限、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计划是基于通常状态下的施工时间安排,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节点的时间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合理安排,只有通过计划确定了关键路径,才能为索赔提供依据,工期索赔是要对关键路线进行分析比较才能发现的。
在我们进行特勤站的投标计划编制过程中,为了能在众多承包商中竞争取胜,对业主提出修改部分计划的苛刻要求做出了妥协,如缩短工程施工准备时间,并将准备工作放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而实际情况是该工程定标时间较晚,合同一经签定便立即开工,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后才陆续完成,致使工程刚刚开工就存在滞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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